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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子公司调动合同签订问题
集团内部有N多家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员工都分别于不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经营策略调整,有部分子公司关闭,归属子公司的员工调动至总部公司,期间未走调动手续,劳动合同也未重新签订,基于集团来讲,为规避劳动风险,是否应该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注明公司主体变更?还是说改如何操作,规避法律风险,
 
客服回复: 子公司与总公司均属于独立法人,如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三方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归属、工作年限承接问题等等,以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已经调动到新单位,新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中心处理过一个案例,从原单位转到新单位,新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新单位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应谨慎处理三方关系,建议三方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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