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1、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协只需要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就应当受到约束。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
3、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在工资中预先支付,如果约定明确,且该部分补偿金没有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视为该约定有效。双方只约定了劳动报酬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没有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或占工资的具体比例的,应视为该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为无效。(如广东佛山地区)第2种观点:竞业限制义务发生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中包含或预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建议贵司还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支付的条件约定为劳动者必须定期提供其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以便用人单位有效监控其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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