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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贵司的情况只是两班倒,实际上仍然符合标准工时制,因此不符合申请不定时或综合工时的条件,就算申请,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很低。建议贵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轮班的工作时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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