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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函》(劳力字[1992]28号)规定:“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根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那么这类争议应确认为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你的所述的单位对你作出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的范围,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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