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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的问题是否发生在广东?根据2012年《广东省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条:“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 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鉴于上述的规定,如你向单位追讨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损失,需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否则,可能得不到支持。如满足上述3个条件得到支持的,具体赔偿标准由审理法院确定。
另外,如你参保的单位不是广东地区的,则需查阅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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